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各地林草部门发出通知,要求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,防止引发次生问题。

国家林草局明确,合法养殖、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,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。
对于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问题,国家林草局提出了四种办法:
一、科学实施放归自然
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,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,将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,对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进行适应性准备,且放归自然方案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,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;对存栏量大、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,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、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。
二、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
对具有药用、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,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,加速消化存量。
三、移交收容救护机构
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,不得放归自然,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,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。
四、无害化处理
对确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,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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